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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告
麻生高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69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7,3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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