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施書瑜
- 被告
- 樂媽咪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韻秋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9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4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核發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40 元【計算式:2,540 +3,000 =5,540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