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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告
施書瑜
被告
樂媽咪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9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4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核發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40 元【計算式:2,540 +3,000 =5,540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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