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魏志霖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原告與被告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獎金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333元(計算式:50,000元+ 528,333元+100,000元=67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6,880元(計算式:7,380元-500元=6,88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880元【計算式:6,880+3,000=9,8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9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