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8號
抗 告 人即
- 被告
- 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田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即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係由抗告人即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富田)提起抗告,惟誤載為「抗告人即原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一弘)」,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