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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楊鎮毅、萬佳興、蕭旭勛

  • 原告
    科鴻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7號原   告 科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毅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酈瀅鵑律師 被   告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被   告 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廠房內全部機械設定之動產抵押不存在,被告應塗銷該動產抵押,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即該動產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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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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