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8號聲 請 人 曾涓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恩特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