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育信
- 當事人陳秋妏、薛智中、林玲安、吳賢藏、蔡亞倫、陳妍蓉、吳祖光、施玉珍、沈怡佳、許麗燕、施森源、知己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陳秋妏 原 告 薛智中 原 告 林玲安 原 告 吳賢藏 原 告 蔡亞倫 原 告 陳妍蓉 原 告 吳祖光 原 告 施玉珍 原 告 沈怡佳 原 告 許麗燕 原 告 施森源 原 告 知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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