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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4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告
陳秋妏
原告
薛智中
原告
林玲安
原告
吳賢藏
原告
蔡亞倫
原告
陳妍蓉
原告
吳祖光
原告
施玉珍
原告
沈怡佳
原告
許麗燕
原告
施森源
原告
知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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