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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告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被告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047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98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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