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鄭佳香 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