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 原告
-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蔡美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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