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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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