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5號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原告與被告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