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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3號

返還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告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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