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曾清賢
- 被上訴人
- 淐毅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黃麗達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陳美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於民國106年9月18日第一次開庭,被上訴人雖對於上訴人請求認諾,但無法提出任何清償債務計畫及清償借款意願,無法提出證明上訴人毋庸訴訟之必備要件,應逕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應負擔訴訟費用,並聲明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部分廢棄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執前情提起上訴,僅係就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並未對清償借款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