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安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寰 被 告 久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挖土機共貳台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4 月21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 所示挖土機1 台,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被告先支付訂金35萬元,再於原告交付該挖土機時,付款105 萬元,剩餘180 萬元則由被告簽發每月為1 期,每期面額10萬元,共計18期之支票以為付款(下稱系爭甲契約);被告又於同年9 月23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挖土機1 台,約定買賣價金為320 萬元,被告先支付訂金35萬元,再於原告交付該挖土機時,付款105 萬元,剩餘180 萬元則由被告簽發自104 年9 月25日起至106 年1 月25日止,每2 月為1 期,每期面額20萬元,共計9 期之支票以為付款(下稱系爭乙契約)。惟被告於系爭甲契約所簽發自104 年8 月15日起至105 年6 月15日止,每期面額10萬元,共計11期之支票,其中到期部分,經原告提示後未兌現;被告於系爭乙契約所簽發之上開9 期支票,其中到期部分,經原告提示後亦未兌現,總計尚積欠原告290 萬元,經原告於104 年11月6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104 年11月17日前給付價金或返還上開挖土機,被告收受後猶未清償或返還。又兩造簽立之系爭甲、乙契約均屬附條件買賣契約,是被告於未給付全部價金前,並未取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挖土機之所有權,而被告既未依約給付價金,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挖土機。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爰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挖土機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第28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訂貨契約2 紙、大社郵局104 年11月6 日存證號碼000178號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支票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如附表所示挖土機之中英文規格型錄及進口報單為憑(見本院卷第7 至17頁、第39至51頁)。而上開訂貨契約2 紙,確有約明「四、如以分期方式付款,在分期付款期間,買方同意該機具所有權屬賣方所有。」等語,此經本院核閱無誤。再觀前揭訂貨契約2 紙之約定內容,對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7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俱有記載,核屬動產擔保交易法所稱之附條件買賣契約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基此,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之挖土機訂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惟被告未依約償還價款,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取回如附表所示挖土機。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及兩造間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挖土機,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甲、乙契約約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挖土機,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楨珍 ┌──────────────────────────────────┐ │附表: │ ├──┬───┬────────┬───────┬───────┬──┤ │編號│名 稱│ 廠牌與規格 │ 機身編號 │ 引擎號碼 │數量│ ├──┼───┼────────┼───────┼───────┼──┤ │ 1│挖土機│JCB │S/NO:2054057 │E/NO:84122054│1 台│ │ │ │MODEL:JS205SC │ │ │ │ ├──┼───┼────────┼───────┼───────┼──┤ │ 2│挖土機│JCB │S/NO:2358676 │E/NO:84139707│1 台│ │ │ │MODEL:JS205SC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