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蔣志宗謝琬萍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泰隆
送達代收人
曾劍虹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高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住所為高雄市前鎮區,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則上訴人至遲應於108 年1 月16日提出上訴書狀到院,然上訴人卻遲至108 年1 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