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 告 高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被 告 蔡泰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高鴻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高鴻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