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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蔣志宗韓靜宜陳彥霖
  •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 原告
    高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泰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   告 高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被   告 蔡泰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高鴻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高鴻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2日所為之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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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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