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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回復
訴訟代理人
倪廣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8 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693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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