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回復
- 訴訟代理人
- 倪廣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38 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1693元,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