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吳鳴峰
被告
財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有盛
被告
吳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財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有盛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財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邀同被告劉有盛、吳政霖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授
    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
    5,000,000 元,期限為自105 年4 月21日起至110 年4 月21
    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3 %計息,嗣
    後定儲利率指數每3 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
    ,被告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系爭契約書之授信
    共通條款第6 條、第7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財
    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繳付本息至106 年6 月21日即未
    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兩造間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
  ㈠被告吳政霖對於原告主張之內容不爭執。
  ㈡被告財億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有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已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台幣1 份、授信契約書1 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
    1 份、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1 紙為證(見本院
    卷第6 頁至第17頁),與其主張互核一致,被告吳政霖於言
    詞辯論期日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6頁),而其餘被告已於
    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
    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
    例要旨,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新│利息起迄日  │利率年息│違約金                  │
│    │臺幣)      │            │        │                        │
├──┼──────┼──────┼────┼────────────┤
│1   │3,066,662元 │106年6月21日│3.38%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月者按原利率│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766,662元   │106年6月21日│3.38%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
│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月者按原利率│
│    │            │            │        │20%計算違約金          │
├──┼──────┼──────┼────┼────────────┤
│合計│3,833,324 元│            │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