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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30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告
志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歐庭瑜
被告
呂錡名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二點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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