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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簡敏川
被告
唐佳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而分別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而約定各項借款之期間、利息、清償方式各如附表一所示,另均約定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期還本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公司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即未再按期給付,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677,101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乙○○○、丙○○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77,101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清償方式            │利息計算方式      │繳息迄日    │
│    │(新臺幣)│                │                    │                  │            │
├──┼─────┼────────┼──────────┼─────────┼──────┤
│1   │50萬元    │106 年1 月10日至│利息按月給付,本金於│週年利率2.07%     │106 年4 月9 │
│    │          │106 年5 月10日  │借款期間屆滿前,一次│                  │日          │
│    │          │                │或分次還清          │                  │            │
├──┼─────┼────────┼──────────┼─────────┼──────┤
│2   │200萬元   │105 年5 月30日至│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週年利率2.15%     │106 年3 年29│
│    │          │107 年5 月30日  │按月清償本息        │                  │日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50萬元        │自106 年4 月10日│2.07%   │自106 年5 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1,177,101元   │自106 年3 月30日│2.15%   │自106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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