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莊廣偉
- 被告
- 嵐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卓春冷
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2 利息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06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 、2 利息欄之記載,均誤載為「自106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應更正為「自106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