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黑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黑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黑樓公司)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10萬元,並邀同被告葉長青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5 年,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 計付(違約時之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095%,加1.45% ,合計為2.545%),如未依約還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06 年5 月7 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款、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2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雯琪 ┌───────────────────────────────────────────────────────┐ │附表: │ ├──┬───────┬───────┬────────────┬───────────────────────┤ │編號│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捌拾肆萬參仟肆│二點五四五 │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起│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佰玖拾貳元 │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 │ │ │算利息。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2 │玖萬貳仟壹佰肆│二點五四五 │自民國一○六年五月七日起│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拾貳元 │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 │ │ │算利息。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本金合計:玖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