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19號原 告 天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佑 訴訟代理人 曾俊嘉 胡瑋玲 被 告 競爭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彩娥 訴訟代理人 周國華 被 告 雲量數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欣瑩 訴訟代理人 洪欣鈺 被 告 海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英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競爭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競爭力公司)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向被告競爭力公司購買被告海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量公司)開發之「海量雲端ERP 系統」(下稱系爭ERP 系統)使用權,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裝機保固確認書,約定競爭力公司自安裝日起一年內提供免費保固服務。原告嗣於105 年9 月21日與被告雲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量公司)簽立「企業資源整合系統維護合約」(下稱系爭維護合約),約定雲量公司提供原告系爭ERP 系統之使用諮詢等相關系統維護服務。原告並於105 年9 月27日與海量公司簽署系爭ERP 系統之版本升級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原告授權海量公司進行系爭ERP 系統之版本升級,海量公司已於105 年9 月30日完成系爭ERP 系統免費軟體升級。詎被告競爭力公司出售之系統ERP 系統因有軟體設計瑕疵,致原告使用後發生如附表一所示之異常狀態,經原告向被告反應後均未改善,被告均未盡其等之給付義務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失。為此,爰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共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競爭力公司:系爭ERP 系統係由海量公司開發設計,競爭力公司僅係販售之經銷商,競爭力公司已於103 年9 月2 日替原告安裝系爭ERP 系統完畢,且依約提供教育訓練,並完成自103 年9 月2 日起至104 年9 月1 日止為期12個月之系統保固維護,故競爭力公司已提出合於債之本旨之給付,無不完全給付。原告嗣於105 年9 月21日與雲量公司簽立系爭維護合約,改由雲量公司負責後續系統之維修,故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自105 年9 月21日至106 年5 月19日止發生如附表一所示之異常狀態,競爭力公司均不負保固義務,與競爭力公司無涉等語。 ㈡雲量公司:雲量公司依系爭維護合約僅負責系統使用諮詢,無提供系爭ERP 系統之建構、安裝及維護之義務,且原告向雲量公司反應附表一所示系統異常時,雲量公司均已提出修正建議而履行系爭維護合約之諮詢義務。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系統異常,實為原告公司人員操作不當,及其向中華電信承租之雲端主機中毒所致,非可歸責於雲量公司,雲量公司無不完全給付,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 ㈢海量公司:海量公司為系爭ERP 系統之開發商,並提供原告免費軟體升級服務,原告就系爭ERP 系統有軟體設計瑕疵,並致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均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採信,另原告主張系統有附表一所示異常,亦與附表二所示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㈣被告均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海量公司為系爭ERP 系統之軟體開發商,競爭力公司為海量公司系爭ERP 系統之經銷商,雙方已簽訂軟體經銷合約書,約定海量公司授權競爭力公司對外銷售系爭ERP 系統。 ㈡原告於103 年9 月2 日向競爭力公司購買系爭ERP 系統軟體使用權,雙方約定軟體買斷費用為100,000 元、教育訓練費用為18,000元,競爭力公司同意自系統安裝日起12個月即103 年9 月2 日起至104 年9 月1 日止,負責免費保固維護系爭ERP 系統。競爭力公司已於103 年9 月2 日完成系爭ERP 系統之安裝,原告亦已給付上開費用。 ㈢原告於105 年9 月21日與雲量公司簽立系爭維護合約,雙方約定合約期間自105 年9 月21日起至106 年9 月20日止,年度維護費用為1 萬元,雲量公司負責維護原告之系爭ERP 系統,維護內容包含系統使用諮詢及系統移機重裝,原告已給付上開維護費。 ㈣原告於105 年9 月27日簽署系爭同意書,授權海量公司替系爭ERP 系統進行版本更新升級,海量公司於105 年9 月30日替原告完成系爭ERP 系統免費軟體升級。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僅須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並須填補其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告減少,屬於積極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因軟體設計瑕疵,產生如附表一所示異常狀態,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惟被告均否認之,依前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就系爭ERP 系統存在瑕疵,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且其所受損害與該瑕疵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1.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因軟體設計瑕疵,致發生附表一所示異常云云,業據提出其與雲量公司之往來電子郵件及系統畫面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13-19 、25-28 、31-34 、36-49 頁),固堪認系爭ERP 系統曾於附表一所示時點,發生異常及主機中毒之情事。惟系爭ERP 系統發生異常之可能原因多端,或因人員操作疏失,抑或更改系統設定,均有可能,尚難逕認係因軟體設計瑕疵所致。又依一般常情,系爭ERP 系統倘有設計瑕疵,在正常使用下,應於相當期間即可發現異常狀態,然競爭力公司係於103 年9 月2 日替原告安裝系爭系統,原告使用系爭系統後,係106 年3 月間始陸續發生如附表一所示異常狀態,期間已間隔逾2 年6 個月,實與常情未合。再者,電腦主機中毒乃因遭電腦病毒感染,亦與軟體程式設計無涉。況原告就系爭系統之軟體設計有瑕疵乙點,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足採。基此,競爭力公司已依系爭買賣契約完成系爭ERP 系統之安裝,並履行1 年之保固維護義務,且系爭ERP 系統之軟體設計亦無瑕疵,系爭ERP 系統所生如附表一所示異常及中毒狀態,自與競爭力公司之給付義務無涉。原告主張競爭力公司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為無理由。 2.原告另主張:原告與雲量公司簽署系爭維護合約,雲量公司負有維護系爭ERP 系統之義務,惟系爭ERP 系統發生如附表一所示異常及中毒狀態時,雲量公司應立即做線上處理或派員到原告公司排除問題,但雲量公司僅以電話與原告公司聯繫,未派員到場協助處理,亦未將系爭ERP 系統修復並回復原狀,且原告公司安裝系爭ERP 系統之雲端主機中毒,係因雲量公司之主機中毒所致云云。惟: ⑴依系爭維護合約第1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雲量公司負責維護之標的物為原告之系爭ERP 系統,包括:1.系爭使用諮詢:原告可透過客服信箱提屋系統使用問題;亦可使用客服專線與客服人員聯繫諮詢。」、第2 條第1 、2 款約定:「維護服務方式:「1.網路支援中心:雲量公司網路支援中心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並於原告系統狀態失常時,以網路連線方式維修系統,或以電話聯繫原告代表指導維修。原告代表得透過電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向雲量公司網路支援中心提問與要求緊急服務。2.緊急維修支援:系爭ERP 正常使用狀況下出現故障時,雲量公司應於迅速即時線上處理,若雲量公司無法透過連線方式解決系爭ERP 系統問題,雲量公司得派遣工程師前往原告公司排除系統問題。」(見本院卷第11頁),可知雲量公司就系爭ERP 系統提供之維護服務,原則上係透過線上諮詢及網路連線方式排除問題,在例外狀況得派員到原告公司。 ⑵又原告向雲量公司反應系爭ERP 系統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異常後,被告均已於接獲反應後2 至3 日內針對各該異常問題之發生原因予以回應,此有雲量公司提出之客戶服務紀錄、及專案追蹤表編號48至52、59、60、62、64至68號回復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79-193 頁),且原告反應之上開異常狀態,除電腦主機中毒部分外,其餘均已排除,亦經原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78 、218 頁背面),並有原告員工柯小姐於106 年5 月16日寄送給雲量公司員工洪偉玲之郵件及其附件可憑(見本院卷第207-211 、252-256 頁)。另關於附表一編號6 雲端主機中毒乙節,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回覆:原告係向中華電信公司承租雲端主機,且曾於106 年5 月間發生中毒等情,有中華電信107 年8 月31日雄院和民發106 訴1519字第1079006351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264 頁),可知原告係向中華電信公司承租雲端主機,並非向雲量公司承租;且原告向雲量公司反應雲端主機中毒問題後,雲量公司亦協助原告向中華電信,並將中華電信之回覆以Email 傳送予原告(見本院卷第66、191-193 頁),足認雲量公司已履行依系爭維護合約所負諮詢、維護義務。原告另主張雲端主機中毒之原因,係因雲量公司操作後台,從自己主機中毒而帶入病毒所致云云,並未提出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採。據此,原告主張雲量公司有不完全給付情事云云,亦無理由。 3.原告復主張:原告簽署系爭升級同意書後,海量公司已將系爭ERP 系統模組升級更新,海量公司負有1 年之保固義務,然系爭ERP 系統更新後仍產生附表一所示異常,無法正常使用,海量公司即有不完全給付情事云云(見本院卷第162 頁)。惟參諸系爭同意書全文(見本院卷第13頁),未見關於海量公司在系統升級後負有1 年之保固義務之記載,且原告就附表一所示系統異常及中毒狀態係因系統升級所致等節,均未舉證以時其說,故原告主張海量公司有不完全給付云云,要屬無據。 4.再者,原告雖稱其因系爭ERP 系統發生如附表一所示異常及中毒,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云云。然原告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 、2 、3 、4 、5 所示費用,均係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或系爭維護契約之約定,給付競爭力公司、雲量公司提供服務及使用軟體之對價,與附表一所示異常狀態間難認具相當因果關係。另原告稱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會計人員薪資係因附表一所示異常狀態而額外支付,以及其因附表一所示系統致生附表二編號8 所示貨款損失乙點,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主張其因系爭ERP 系統之異常受有損害,亦無可採。 5.復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原告雖主張被告應就上開不完全給付情事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海量公司、競爭力公司、雲量公司皆為個別獨立之法人,原告係分別與其等簽立系爭買賣契約、系爭維護合約及系爭同意書,契約關係僅存在各該契約當事人彼此之間,而觀諸各該契約及同意書內容,均未約定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法律亦無相關規定,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等之不完全給付連帶負賠償責任,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一: ┌──────────────────────────┐│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所發生之瑕疵 │├──┬──────┬────────────────┤│編號│發現瑕疵日期│瑕疵態樣 │├──┼──────┼────────────────┤│ 1 │106年3月28日│進貨明細表登打明細表資料數存有誤││ │ │差(見本院卷第221頁) │├──┼──────┼────────────────┤│ 2 │106年4月7日 │應收沖帳金額出現異常(見本院卷第││ │ │228-229頁) │├──┼──────┼────────────────┤│ 3 │106年4月10日│員工資料部分,應顯示為離職員工卻││ │ │仍顯示為在職員工(見本院卷第222 ││ │ │-227頁) │├──┼──────┼────────────────┤│ 4 │106年4月10日│進出貨單數額統計錯誤(見本院卷第││ │ │223頁) │├──┼──────┼────────────────┤│ 5 │106年4月11日│廠商對帳單列印報表總合計異常(見││ │106年5月16日│本院卷第240頁) │├──┼──────┼────────────────┤│ 6 │106年5月2日 │雲端主機中毒,致無法使用系爭ERP ││ │ │系統 │└──┴──────┴────────────────┘附表二: ┌──────────────────────────┐│原告主張系爭ERP 系統發生瑕疵所生之損害 │├──┬──────────────┬────────┤│編號│項目 │ 金額(新臺幣)│├──┼──────────────┼────────┤│ 1 │向競爭力公司購買系爭ERP 系統│ 100,000元││ │軟體費用 │ │├──┼──────────────┼────────┤│ 2 │競爭力公司授課費用 │ 18,000元│├──┼──────────────┼────────┤│ 3 │雲量公司授課費用 │ 36,000元│├──┼──────────────┼────────┤│ 4 │雲量公司年度維護費用 │ 10,000元│├──┼──────────────┼────────┤│ 5 │中華電信雲端租用費 │ 32,400元││ │【每月2,700 元×12個月(10年│ │ │ │ 9月2日至104 年9 月2 日)】│ │├──┼──────────────┼────────┤│ 6 │與競爭力公司間系爭買賣契約存│ 243,130 元││ │續期間(即103 年9 月2 日至 │ ││ │104 年9 月2 日)因系統出現問│ ││ │題,人員離異,另僱請會計人員│ ││ │整合資料所支出之會計人員薪資│ │├──┼──────────────┼────────┤│ 7 │與雲量公司間系爭合約存續期間│ 473,936元││ │(即105 年9 月20日至106 年9 │ ││ │月20日)因系統出現問題,人員│ ││ │離異,另僱請會計人員整合資料│ ││ │所支出之會計人員薪資 │ │├──┼──────────────┼────────┤│ 8 │客戶資料錯誤致短收貨款損失 │ 365,749元│├──┴──────────────┴────────┤│上列項目合計共1,279,215 元,原告僅請求1,00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