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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葉致仁
被告
冠厚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蕭珽太
被告
被告
翁誌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參拾捌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88,5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卷第4頁),嗣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388,5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卷第26頁),核其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冠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冠厚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13日邀同被告蕭珽太、翁誌男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586%計算(目前為3.676%),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料冠厚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6年9月13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5,388,500元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下稱系爭債務),而蕭珽太、翁誌男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至10頁反面)。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以採信。是冠厚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蕭珽太、翁誌男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本金(新臺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幣) │ │ │ │├──┼─────┼────────┼──────┼───────────────────┤│ 1 │188,460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2 │56,440 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3 │263,400元 │自106 年9 月25日│3.676% │自106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4 │569,400元 │自106 年9 月13日│3.676% │自106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5 │753,840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6 │225,760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7 │1,053,600 │自106 年9 月25日│3.676% │自106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8 │2,277,600 │自106 年9 月13日│3.676% │自106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5,388,500 │ │ │ ││ │元 │ │ │ │└──┴─────┴────────┴──────┴───────────────────┘┌────────────────────────────────────────────┐│附表二: │├──┬─────┬────────┬──────┬───────────────────┤│編號│本金(新臺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週年利│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幣) │ │率) │ │├──┼─────┼────────┼──────┼───────────────────┤│ 1 │188,460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2 │56,440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3 │263,400元 │自106 年9 月25日│3.676% │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4 │569,400元 │自106 年9 月13日│3.676% │自106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5 │753,840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6 │225,760元 │自106 年9 月21日│3.676% │自106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7 │1,053,600 │自106 年9 月25日│3.676% │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8 │2,277,600 │自106 年9 月13日│3.676% │自106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5,388,500 │ │ │ ││ │元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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