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進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耿溢、曾美綾、殷長亮、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表示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