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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筱雯

  • 當事人
    許進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進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耿溢、曾美綾、殷長亮、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表示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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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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