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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進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耿溢、曾美綾、殷長亮、大高雄油畫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9日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表示不服判

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

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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