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進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耿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曾美綾 殷長亮(大陸地區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表示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41年台抗字第6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固屬顯然錯誤,然若主文已諭知裁判之意旨,僅未於理由中論述,則仍為判決不備理由,而非補充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7 年11月9 日106 年度訴字第1544號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惟理由部分,就附表一編號13漏未敘明,乃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本判決主文已諭知原告之訴全部駁回,並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原告主張被告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高雄公司)如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資金支出係遭胡耿溢、殷長亮淘空公司資產,侵害原告本於股東權所生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情,因其淘空資產之主張舉證不足,或非不法侵害原告之股東權,而不為本院所採認,惟就附表一編號13之資金支出,本判決漏未論述認定不構成淘空公司資產之具體理由,乃「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並非判決中之表示與法院本來之意思表示顯然不符,是原告主張本判決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