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瑞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088元(計算式:1,132,522-161,434=9 71,08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