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瑟遊艇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0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