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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蔡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澎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瑟遊艇有限公

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0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24,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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