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26號
- 原告
- 王豐裕
- 被告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以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向原告周轉現金,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紙,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70,000元交付原告收執,詎原告屆期提示,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履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70,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依法提出異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卷第4至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僅以書狀泛言空指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未提出其他有利於己之證據、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126條、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提示未獲付款,已認定如前述。惟查,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支票,票載金額以文字記載100,000元,以號碼記載為170,000元,有該支票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應以文字記載金額100,000元為準,故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金額為170,000元,尚有未洽。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共1,500,000元,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支票號碼 │發票人 │ │ │(新臺幣) │ │ │ │ ├──┼──────┼────────┼──────┼──────────┤ │ 1 │ 170,000元 │106 年9 月26日 │AE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2 │ 170,000元 │106 年8 月26日 │AE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3 │ 100,000元 │106 年7 月26日 │AE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4 │ 70,000元 │106 年7 月26日 │AE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5 │ 170,000元 │106 年6 月26日 │AE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6 │ 220,000元 │106 年6 月17日 │DA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7 │ 260,000元 │106 年7 月13日 │DA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8 │ 170,000元 │106 年4 月26日 │DA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 │ 9 │ 170,000元 │106 年5 月26日 │DA0000000 │ 賀喬國際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