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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信宏即好好生活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柏鄴

      楊勝宏(原名楊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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