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 原告
- 侯家驛
- 被告
-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仁
- 被告
- 侯寶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定金,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作為擔票契約履行之本票,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本票之面額計算即91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0 萬元(計算式:60萬元+910 萬元=9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500 元,尚應補繳9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