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淑珍楊儭華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告
侯家驛
被告
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仁
被告
侯寶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返還定金,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作為擔票契約履行之本票,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本票之面額計算即91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0 萬元(計算式:60萬元+910 萬元=9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500 元,尚應補繳9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