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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楊淑珍高瑞聰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告
侯家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侯寶霞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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