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 告 侯家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侯寶霞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