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35號
- 原告
- 侯家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瑞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侯寶霞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