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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1號

給付修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德利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穗
原告
中洲造船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儒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告
笠揚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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