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忠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