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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訴人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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