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