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天山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椒喬即活力得中山脊椎外科醫院間因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0,44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