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山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玲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椒喬即活力得中山脊椎外科醫院間因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0,44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