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章
- 被告
- 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珠滿
- 被告
- 人
- 被告
- 殷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貳仟零參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5月13日邀被告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於107
年5 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按年息1.15% 加碼年息2.35% 按
月計付,並同意隨同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調整( 起
訴時為3.42%),如未按期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
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如超過6 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自106 年1 月13日起即未按期繳付本息,尚欠本金
3,271,191 元、利息10,845元,合計3,282,036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未獲清償,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並同意由李珠滿擔
任清算人;被告等對原告之請求均不爭執,確實有積欠原告
債務,惟目前無力清償等語。
三、查被告公司已於106 年4 月1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並選任李
珠滿為清算人,有被告所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可參( 卷第
37頁) ,原告亦表示無意見,是李珠滿仍為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即堪認定。又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
定書、印鑑留存約定書、動用申請書、客戶信用查詢、交易
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
告之主張自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282,036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而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3,571元,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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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現欠本金 │ 利 息 │違約金 │ 初貸金額 │
│號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 │利率加計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加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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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89,834 │3.42%│自106 年2 月17│自106 年3月17 日起至│3,500,000元 │
│ │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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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本金2,359,967元計算106年1月13日至106年1月25日止之利息共2,654元 │
├──┼───────────────────────────────────┤
│3 │按本金2,291,234元計算106年1月25日至106年2月17日止之利息共4,938元 │
├──┼─────┬───┬───────┬──────────┬──────┤
│4 │981,357 元│3.42%│自106 年2 月17│自106 年3 月17日起至│1,500,000 元│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
├──┼─────┴───┴───────┴──────────┴──────┤
│5 │按本金1,011,414元計算106年1月13日至106年1月25日止之利息共1,137元 │
├──┼───────────────────────────────────┤
│6 │按本金981,957 元計算106 年1 月25日至106 年2 月17日止之利息共2,116 元 │
├──┼─────┬───┬───────┬──────────┬──────┤
│合計│3,282,036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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