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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告
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珠滿
被告
被告
殷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貳仟零參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5月13日邀被告李珠滿、殷家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於107
    年5 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按年息1.15% 加碼年息2.35% 按
    月計付,並同意隨同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調整( 起
    訴時為3.42%),如未按期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
    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如超過6 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自106 年1 月13日起即未按期繳付本息,尚欠本金
    3,271,191 元、利息10,845元,合計3,282,036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未獲清償,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並同意由李珠滿擔
    任清算人;被告等對原告之請求均不爭執,確實有積欠原告
    債務,惟目前無力清償等語。
三、查被告公司已於106 年4 月1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並選任李
    珠滿為清算人,有被告所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可參( 卷第
    37頁) ,原告亦表示無意見,是李珠滿仍為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即堪認定。又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
    定書、印鑑留存約定書、動用申請書、客戶信用查詢、交易
    明細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
    告之主張自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282,036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而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3,571元,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
│編  │現欠本金  │     利   息          │違約金              │  初貸金額  │
│號  │          ├───┬───────┼──────────┤            │
│    │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            │
│    │          │      │              │利率加計10%,逾期超│            │
│    │          │      │              │過6 個月部分加計20%│            │
├──┼─────┼───┼───────┼──────────┼──────┤
│1   │2,289,834 │3.42%│自106 年2 月17│自106 年3月17 日起至│3,500,000元 │
│    │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
├──┼─────┴───┴───────┴──────────┴──────┤
│2   │按本金2,359,967元計算106年1月13日至106年1月25日止之利息共2,654元      │
├──┼───────────────────────────────────┤
│3   │按本金2,291,234元計算106年1月25日至106年2月17日止之利息共4,938元      │
├──┼─────┬───┬───────┬──────────┬──────┤
│4   │981,357 元│3.42%│自106 年2 月17│自106 年3 月17日起至│1,500,000 元│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
├──┼─────┴───┴───────┴──────────┴──────┤
│5   │按本金1,011,414元計算106年1月13日至106年1月25日止之利息共1,137元      │
├──┼───────────────────────────────────┤
│6   │按本金981,957 元計算106 年1 月25日至106 年2 月17日止之利息共2,116 元  │
├──┼─────┬───┬───────┬──────────┬──────┤
│合計│3,282,036 │      │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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