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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3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告
張勝明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告
品亨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月女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有和解共識,經原告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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