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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3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勝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品亨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 年1 月2 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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