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鍾榮顯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富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福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謝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謝尚霖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遷移戶籍,致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