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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告
鍾榮顯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被告
富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福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告
謝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謝尚霖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遷移戶籍,致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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