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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告
健龍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俊龍
被告
人 (國外公示送達)
被告
廖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玖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健龍健康有限公司(下稱健龍公司)邀同被
    告黃俊龍、廖麗美擔任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款契約、授信約
    定書暨保證書,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上開
    借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詎被告
    健龍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5年5月18日為止,嗣後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被告迄今仍積欠本金2,039,6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
    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
    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
    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主檔查詢、利率
    歷史明細查詢、還本及繳息明細等為證(本院卷第6至26頁
    ,第58至6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  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
│附表:                                                                                  │
├──┬─────┬────────┬──────┬───────────────────┤
│編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1  │713,893元 │自105年5月19日起│4.27%      │自10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            │                                      │
├──┼─────┼────────┼──────┼───────────────────┤
│ 2  │1,325,800 │自105年5月19日起│4.27%      │自10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元        │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合計│2,039,693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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