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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告
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山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
被告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時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4,892 元,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請求金額為3,813,182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2,383元,仍須補繳6,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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