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 上訴人
-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祐
上訴人與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4,881,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74,11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