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0號上 訴 人 港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祐 上訴人與帝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81,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7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