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陳黛琳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天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