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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1號

給付盈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告
陳黛琳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告
天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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