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鉉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森德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景元
- 訴訟代理人
-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研發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