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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張智惠

  • 原告
    遠東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
    謝義華黃雨田王國庸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遠東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素梅 訴訟代理人 蔡英財 葉美利律師 複代理人  黃耀平律師 被   告 謝義華 梁傑 陳夢華 共   同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被   告 黃雨田 李建仁 上 一 人 林永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王國庸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受告知人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惠 訴訟代理人 陳銘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3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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