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 原 告
-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萍
- 訴訟代理人
- 林定慧
- 吳任偉律師
- 朱萱諭律師
- 被 告
-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淑如
- 訴訟代理人
- 曾劍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因漏未記載訴訟代理人林定慧、朱萱諭律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