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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甜蜜約定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賢
送達代收人
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與袁秀英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6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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