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嬿玲
- 被上訴人
- 陳田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聲明2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元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上訴聲明3 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