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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嬿玲
被上訴人
陳田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聲明2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元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上訴聲明3 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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