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4號上 訴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嬿玲 被上訴人 陳田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聲明2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 元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上訴聲明3 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