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李美幼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謝孟良律師 被 告 劉名展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丁緯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張智琳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王雲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 3 月2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 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庭。另被告丁緯哲、張智琳應於108 年1 月24日前,具狀陳報所用以向原告推銷,或寄送予原告之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簡介、營運報告書或其他資料,並說明這些資料係從何得來?當時如何得知該公司即將或預計上市櫃?並提出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威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