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8號
- 原告
- 李美幼
- 訴訟代理人
- 蘇唯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慧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良律師
- 被告
- 劉名展
- 訴訟代理人
- 陳宗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被告
- 丁緯哲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辰雨律師
- 被告
- 張智琳
- 訴訟代理人
- 賴巧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 被告
- 王雲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3 月2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庭。另被告丁緯哲、張智琳應於108 年1月24日前,具狀陳報所用以向原告推銷,或寄送予原告之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簡介、營運報告書或其他資料,並說明這些資料係從何得來?當時如何得知該公司即將或預計上市櫃?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