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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告
李美幼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良律師
被告
劉名展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告
丁緯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被告
張智琳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告
王雲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3 月2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庭。另被告丁緯哲、張智琳應於108 年1月24日前,具狀陳報所用以向原告推銷,或寄送予原告之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簡介、營運報告書或其他資料,並說明這些資料係從何得來?當時如何得知該公司即將或預計上市櫃?並提出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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