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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陳筱雯

  • 原告
    李美幼
  • 被告
    劉名展丁緯哲張智琳王雲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8號原   告 李美幼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謝孟良律師 被   告 劉名展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丁緯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張智琳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王雲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 3 月2 日下午4 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 當事人本人均應親自到庭。另被告丁緯哲、張智琳應於108 年1 月24日前,具狀陳報所用以向原告推銷,或寄送予原告之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簡介、營運報告書或其他資料,並說明這些資料係從何得來?當時如何得知該公司即將或預計上市櫃?並提出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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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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