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6號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梁朝辰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第2 項規定,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