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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朝辰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第2 項規定,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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