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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謝雨真林玉心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朝辰
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律師

      林泰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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